各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,相關檢驗機構,各電梯使用、維保單位:
根據(jù)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電梯鼓式制動器專項排查整治的部署,并認真吸取2021年湛江“5.23”電梯沖頂事故教訓,現(xiàn)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開展在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(含消防員電梯)載荷試驗工作,有關事項如下:
一、工作目標
落實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,提高電梯維保單位技術水平,加強對電梯制動器及相關制動系統(tǒng)的檢查與維護,消除安全隱患,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乘梯。
二、工作內容
按照《電梯監(jiān)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(guī)則-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》的要求,自2021年7月1日起對全市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在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(含消防員電梯),開展平衡系數(shù)試驗和125%制動工況曳引檢查,通過平衡系數(shù)試驗、空載上行制動試驗、125%額載靜態(tài)曳引試驗來判定電梯制動能力,以后按此次試驗時間每順延5年做一次載荷試驗。
三、工作進度
第一階段(2021年7月1日—2022年9月30日):完成15年以上的在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(含消防員電梯)載荷試驗,重點查驗寧波欣達電梯配件廠生產(chǎn)的DZS800、DZS900、DZS350、DZS200(不限年份)以及上海富士電梯有限公司制造的鼓式制動器電梯(不限年份)。
第二階段(2022年10月1日-2023年9月30日)完成10-15年內的在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(含消防員電梯)載荷試驗。
第三階段(2023年10月1日-2024年12月31日)完成5-10年內的在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(含消防員電梯)載荷試驗。
檢驗機構從2021年10月1日開始,在定期檢驗中對電梯載荷試驗情況進行查驗。
四、工作要求
電梯使用單位要落實使用管理主體責任,組織維保單位完成此項工作,并做好相關見證材料的歸檔工作。
電梯維保單位要落實好維保質量的主體責任,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操作規(guī)程或參照附件:《廣州市電梯載荷試驗操作指引(參考版)》要求,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試驗,降低試驗過程中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的風險,配合檢驗機構做好現(xiàn)場載荷試驗或相關見證材料的上傳工作。
檢驗機構要按照《電梯監(jiān)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(guī)則-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》的要求,在定期檢驗時嚴格把關,認真做好電梯載荷試驗現(xiàn)場檢驗或相關見證材料的查驗工作,未按上述計劃時間內完成載荷試驗或者載荷試驗不合格的,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,并在當日報告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。
各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監(jiān)管,督促使用單位、維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,向使用單位、維保單位傳達此通知要求,及時響應檢驗機構反饋的問題,嚴肅查處有關違法違規(guī)行為。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反饋市局機電處。
廣州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2021年6月26日